圈子社区6月2日消息,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裘某因醉酒后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在高速公路行驶,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当天凌晨,裘某在诸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返回杭州萧山,他认为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就能安全到家,未选择代驾。
当车辆行驶至柯诸高速某下行路段时,酒精作用使其沉沉睡去,辅助驾驶系统因未检测到驾驶员响应,自动将车辆停在高速第二车道。
直到高速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拍打车窗将裘某叫醒,裘某才意识到,自己竟在主干道上睡着了。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国家标准,L2级以下驾驶自动化系统要求驾驶员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执行全部驾驶任务,并监督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行为和执行适当的响应和操作。
本案中,裘某驾驶的车辆自动化等级为L2级,裘某应时刻监管系统行为,及时执行适当的操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因此,裘某在醉酒状态下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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