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子社区5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必须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北汽集团通过在研发制造、品牌推广、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北汽”,已累积相当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使该简称与北汽集团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同时,北京汽车制造厂使用“北汽”的合法基础来源于与北汽集团的关联关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承继了“北汽”简称权益,或对“北汽”另行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
据了解,两家企业的纠葛源于一段同源历史。1951年成立的北京汽车制造厂,是新中国成立后创立的第二家大型汽车企业。1994年,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组成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即北汽集团前身,北京汽车制造厂也为旗下子公司。
2001年国企改制后,民营企业北京汽车装配厂控股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66.7%股份,到2015年实现100%控股——此时北京汽车制造厂已彻底脱离北汽集团体系,成为纯粹的民营企业。
2020年山东富路集团通过对北京汽车制造厂间接控制,重新发力造车;2023年更具实力的山东魏桥集团控股富路集团后打出“212”牌,引发北汽集团警觉,后者不止一次发出公告并最终诉诸法律。
2025年11月,北汽集团一审胜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服上诉,如今终审落槌。
今后北汽制造仅能使用全称或 “BAW” 标识开展经营,不得单独使用 “北汽” 字样,消费者可清晰区分两大车企主体,避免品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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