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快保169元的怎么理赔?-重庆社区-同城圈-圈子社区

重庆渝快保169元的怎么理赔?

来自【重庆渝快保】的消息,重庆渝快保”已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出院时在进行医保结算同时即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不需要您再申请理赔。

图片[1]-重庆渝快保169元的怎么理赔?-重庆社区-同城圈-圈子社区

  【理赔方式】

  一、本市就医

  “重庆渝快保”已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出院时在进行医保结算同时即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不需要您再申请理赔。

  二、异地就医

  对于因异地就医的、未享受医保待遇的、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术后院内护理服务等无法通过一站式理赔结算的,请您按下述方法申请理赔服务。

  (一)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出院并完成医保结算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的个人中心-理赔申请及查询/互联网门诊医疗/术后院内护理申请理赔,根据提示选择对应的保单年度上传理赔影像材料。

  (二)理赔所需材料

  1.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理赔资料

  (1)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保险金申请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时,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总清单或每日清单、医疗费用结算表、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被保险人特病门诊就诊的,须提供特病证、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结算表、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

  (3)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准确信息,含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特别提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保险金无法支付);非被保险人账户收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授权书或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2.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理赔

  1.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保险金申请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时,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专科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以及被保险人的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3.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药店开具的特定药品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4.被保险人已经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准确信息,含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特别提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保险金无法支付)。非被保险人账户收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授权书或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3.互联网门诊医疗费用理赔

  本项可选保障责任只提供即时结算理赔服务。被保险人就医发生的符合本项可选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由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先行垫付,被保险人就医付费时只支付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外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方管理公司支付本附加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内的保险金,不需要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

  4.术后院内护理服务理赔

  本附加保险合同只提供即时结算理赔服务。被保险人住院手术并向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机构申请术后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内的术后护理津贴保险金,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护理机构直接结算,不需要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

  (三)理赔流程

  1.关注“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线上理赔入口申请理赔,根据提示上传理赔影像材料。

  2.影像件材料提交后,进行线上审核。对于案件不清的,可能要求补充材料,可根据提示补充相关材料。案件结案后,将支付赔款到指定账户。

  3.“互联网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术后护理津贴”理赔流程详见《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服务手册》和《术后院内护理服务手册》。

  (四)其他需要您留意的事项

  理赔时效: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若补充资料的,以补充资料后开始)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即2026年1月1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详见《产品介绍及投保声明》释义部分。

  责任免除

  (一)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用耗材限额以上的自付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5.医保目录范围外特病门诊自费医疗费用。

  6.医保目录范围外医用耗材自费费用。

  7.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维生素、营养品。

  8.《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中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

  9.口腔正畸类、口腔种植类、眼耳鼻整形术及其他各类美容整形类项目。

  10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肿瘤靶向药物费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费用、肿瘤细胞治疗费用。

  11.医保目录范围外的罕见病特效药品费用。

  12.本合同约定的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指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PETCT

  (2)磁共振检查(磁共振平扫头部导航定位加收)

  (3)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

  (4)供体处置费

  (5)内窥镜机器人控制系统

  (6)神经系统手术(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

  (7)分流管取出术(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

  (8)骨关节3D打印成型技术

  (9)全息三维医学影像手术及治疗计划

  (10)磁共振全身弥散加权成像

  (11)要素饮食

  (12)X刀治疗

  (13)质子、重离子治疗

  13.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释义: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提供的处方与本产品《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不符;

  2.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

  4.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特定自费药品的指征;

  5.根据药品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应当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

  6.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三)互联网门急诊医疗费用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杀害;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未经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医生开具处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持有保险人指定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的处方但自行购买的药品;

  10.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1.被保险人未购买指定互联网医院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12.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13.除另有约定外,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药品配送费用;

  14.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四)术后护理津贴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故意自伤、斗殴、酗酒、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8.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11.被保险人进行或接受健康检查、看护、保健、隔离治疗或任何与疾病、意外伤害无直接关系的检查和治疗;

  12.因公共卫生原因医院管控、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

  13.被保险人患有医学可证明的传染性疾病(即具有传染性质的疾病)、精神类疾病、癫痫、帕金森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疾病;

  14.被保险人因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疾病或并发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17.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8.被保险人因放射治疗(如使用直线加速器、质子治疗机、重离子治疗机等医疗器械进行治疗)/化疗(患者需全身或局部使用化学药物)/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等);

  19.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除外的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心理医院,康宁(康复)医院、老年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美容整形医院等;

  20.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除外的科室:重症监护病房、康养病房、精神病房、产科病房,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

  21.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除外的病房:日夜间门诊、急诊、发热科、皮肤科、精神科、心理科、产科、整形美容科、口腔科、五官科、康复科、生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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