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申明 - 圈子社区
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bbs.inqan.com(以下简称“圈子社区”)的正常内容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圈子社区特发布如下版权申明,明确圈子社区与用户、版权方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所有访问、使用圈子社区服务的主体仔细阅读并遵守:

一、圈子社区自身权利归属与保护

1、圈子社区是网站整体架构、页面设计、版面布局、程序代码及本圈子社区主动编辑发布的各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规则说明、官方活动文案等)的著作权人,前述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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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责任

1、圈子社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交流讨论的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圈子社区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若圈子社区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基于此,圈子社区对用户自行上传、发布的各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帖子、回复、评论、图片、音视频等,以下统称“用户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2、用户在圈子社区发布内容时,应确保其为所发布内容的合法著作权人,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许可,不存在侵害任何第三方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若用户违反前述承诺,擅自发布侵权内容,由此引发的一切版权纠纷、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均由用户自行承担,与圈子社区无关;若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教唆、帮助侵权的,圈子社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追究其相应责任。
3、用户通过圈子社区发布的一切内容,即视为免费、非独占性地授权圈子社区在圈子社区运营范围内进行引用、发布、转载、整理、展示等合理使用行为,以保障圈子社区正常运营及内容传播需求。该授权不影响用户对其内容享有的合法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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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载内容的版权说明

1、凡圈子社区注明“来源:XXX(非圈子社区或圈子社区原创)”的内容,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机构或个人的作品,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交流信息,不代表圈子社区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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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投诉与处理机制

1、著作权人发现圈子社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时,可向圈子社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详情请查看:侵权投诉指引),圈子社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投诉材料需包含以下完整信息,否则圈子社区有权视为投诉无效,不予处理: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明确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授权证明等);
(3)侵害著作权内容在本论坛的具体位置(需提供完整的网页链接地址);
(4)权利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5)关于投诉材料真实性的书面保证声明(需明确承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被投诉的内容发布者(用户)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圈子社区提交书面反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发布内容的合法性。经圈子社区核实,反通知成立的,将依法恢复相关内容的展示,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反通知提交方承担。同时,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圈子社区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应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说明

1、圈子社区尊重并保护所有合法的著作权,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部分使用的作品无法及时联系到权利人,权利人可随时向圈子社区提交身份证明及权属证明材料,本论坛核实后将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稿酬。
2、任何单位或个人因作品内容、版权归属及其他相关问题需与圈子社区联系的,请在相关权益被侵害或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圈子社区将视为其已放弃相关权利主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此引发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圈子社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平台运营需求,对本版权申明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后的申明将在圈子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后即对所有使用圈子社区服务的主体生效。
4、联系方式:zlx@inqan.com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1日